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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为,允许进口二手车(包括桥车,货车,客货车,专用汽车)的使用年限不得超过5年(自生产年份至进口年份,例如:2014年只允许进口2009年以来生产的车辆)。其他相关规定参照执行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南。
进口16座位以下的客车时,参照执行商贸部、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公安部联合签发的03/2006/TTLT-BTM-BGTVT-BTC-BCA号通知和工商部的19/2009/TT-BCT号通知。
本通知自2014年2月20日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