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监控的规定
11:18 | 2010/06/15
政府总理日前颁行关于监控核材料和原核材料的使用、储存、进出口活动的规定的45/2010/QĐ-TTg号决定。本决定于2010年8月15日生效。


预计,在未来,核电可同进口若干国家的石油与煤炭竞争。
     有权威的国家单位和国际组织进行核监控均要遵循上述规定。

据本规定,拥有属于监控范围,包括核反应堆、核电站、铀浓缩厂、核燃料再生厂等的组织与个人必须有责实施核监控并作定期报告。

各组织与个人使用、储存核燃料流程中的核材料与核设备需要在7天工作内(即有核燃料流程中的核材料与核设备之日起的7天内)向科技部辐射安全与核安全司报告并受该单位和有关的国际组织的监察。

进口与出口属于核监控范围的核材料与核设备等的组织与个人有责向科技部辐射安全与核安全司报告进出口情况。

本规定禁止有关核材料与原核材料的接触、占有、出售、所有、生产、组装、运输、非法使用等行为。

拒绝提供关于核材料的使用、储存、进出口的信息或提供差错信息以及阻碍有权威机构和组织的检查、监察工作等行为均属禁止行为。

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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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kttvqg.gov.vn & weath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