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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人权领域取得的成就

08:40 | 2014/02/06

(VGP)近年来,越南在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取得可喜进展,人民的权利实际上日益扩大、提高及得到保障,人权是越南革命事业的发展目标和动力。

越南参加并努力实现大部分有关人权的重要国际条约之后,已经取得了显著成绩,如:宏观经济保持稳定运行,政治、社会、国防和安全稳定并得到维护,我国摆脱低收入发展中国家的地位,成为中低收入发展中国家。

截止2012年,越南已经完成所承诺的大部分千年发展目标 (MDGs)。2002年,越南已实现贫困率减半的目标(目标1),2010年越南贫困率为10.7%。2000年越南完成普及小学教育的目标(目标2),迄今小学教育年龄的净入学率达到97.7%。越南在实现促进性别平等并赋予妇女权力(目标3)、降低儿童死亡率(目标4)、改善孕产妇健康(目标5)的目标取得了显著成就。此外,越南在以下几个方面也取得了积极成果:

将国际条约国内化

越南法律通过1946年、1959年、1980年、1992年及2013年第十三届越南国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新宪法规定人权、公民的权利始终得到尊重、保障及日益改善,完全符合有关人权的各项重要国际条约和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规定。

1999年越南刑事法确定,惩罚的目的不仅要惩戒、责罚、处罚,而且要教育他们,把他们变成社会有用的公民(第27条);对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终身监禁的刑罚(第34条)。

越南国会代表选举法(1997年,2001年修订)规定不分民族、性别、社会背景、宗教信仰等且年满18岁以上的越南公民享有选举权及满21岁以上的越南公民享有被选举权(第2条)。

越南新闻法确定,确保新闻自由权、新闻媒体言论自由权,新闻媒体可发挥其应有作用(第2条)。

此外,新宪法、教育法、科技法、劳动法等系列新法律也补充社会权和文化权。健康保险法、社会保险法等也具体规定各项社会保障政策。

越南通过儿童保护照顾和教育法、性别平等法、家庭暴力防治法、革命有功者优惠法令若干条款修改补充法令、老年人法、残疾人法等系列法律法令保障脆弱人群的权利。

在以上的法律制定计划的基础上,越南今后将继续全面实现人权、公民的基本权利的途径。

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越南各少数民族通过代表民主和直接民主实施参政权。从中央到基层的各级政治体系中的少数民族代表数量日益增多。很多少数民族人在国家权威机构中担任重要职位。

据越南民族委员会的数据,在越南国会最近的4个任期中,少数民族代表人数占国会代表总人数比例的15.6-17.27%,高于少数民族人口比例(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人口比例的14.3%)。出身于48个少数民族的人士曾是国会代表。参加人民大会的少数民族代表人数占人民大会总数比例高。2004-2009年任期其比例为:省级20.53%、县级18.9%、乡级23.3%。2011-2016年任期,省级18%、县级20%、乡级22.5%。

越南落实为少数民族人创造就业机会、创造有利条件等系列优惠政策。少数民族人就业率较高,苗族95.5%、泰族91.4%、芒族90.4%、岱依族87.6%、高棉族82.2%、其他民族平均88.1%。

2010年,62个贫困县的2400名少数民族人受训并去国外工作。截至2012年初,4500名少数民族人出国工作。

少数民族人的社会民生、公共服务、医疗保健、教育培训等政策得到保障。截至2011年,大部分少数民族人生活的乡镇全部都有门诊所,85%乡镇有坚固的学校和教室及用上电,70%少数民族户用上水。到2009年,少数民族人10岁以上的读写率为:岱依族94.9%、芒族94.5%、泰族81.9%、高棉族75.6%、苗族40%、其他民族7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