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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中央政府定期会议决议

10:26 | 2014/08/15

政府

编号:47/NQ-CP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独立自由幸福

2014年8月  日于河内

20147月中央政府定期会议决议

政府

根据2001年12月25日颁布的政府组织法;

根据政府2012年2月16日颁布关于政府工作条例的08/2012/NĐ-CP号议定;

基于政府成员在2014年7月30日至31日中央政府定期会议上的讨论及政府总理的结论,

 决议

一、关于2014年7月和前7个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政府于2014年1月2日颁发关于2014年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实施指导措施和财政预算的01/NQ-CP号决议落实情况:

政府一致认为:2014年7月和前7个月经济社会情况继续好转。消费物价小幅增长;利率、汇率、外汇市场稳定。出口保持高幅增长并继续保持顺差。财政预算收入完成进度快于上年同期。FDI、ODA资 金发放较好。加工制造的等工业生产进度恢复增长,并高于同期工业生产增速。农业生产虽然遭受自然灾害的影响,但仍保持良好发展态势。服务业保持快速增长态 势。改革教育模式、提升培训质量工作取得明显进展;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科技、环保等领域取得诸多成就。社会民生继续得到保障;人民群众特别是享受优惠 政策对象、立功者、贫困户、深远地区同胞、遭受自然灾害影响的人民群众的生活进一步得到关心。积极改革创新信访投诉工作。继续加快推进行政体制改革。交通 事故起数、伤亡总数、死亡人数均下降。政治安全、社会治安秩序得到维护。外交工作取得巨大成就。

然而,生产经营仍遇到很多困难。社会总 需求增长缓慢,信贷小幅增长,房地产市场缓慢复苏。国有企业股份化及撤出投资资金进度缓慢。一部分居民,尤其是贫困户、少数民族同胞的就业、收入及生活仍 困难。家畜、家禽疫病复杂。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力度仍存在不足之处。仍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复杂演变,尤其是暴雨,因受到北部山区各省第二号风暴环流影响,引 起百姓生命财产严重损失。与此同时,世界与地区局势错综复杂,对我国经济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目前,政府要求各部门、机关和地方政府立即展开实施政府总理2014年7月23日颁发有关克服第二号风暴影响的后果的第1259/CĐ-TTg号函,帮助人民群众早日稳定生活。

为了实施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政府要求各部门、机关和地方政府坚持落实年初所提的增长目标、任务及其他经济社会指标;坚持落实第01/NQ-CP号决议、定期会议决议,特别是政府2014年6月定期会议的第47/NQ-CP号 决议所提的各项措施、任务;努力采取具体协调举措解决生产经营的困难,增加经济总需求;核查,制定计划,促进符合经济结构中所有地区的产品及领域增长;大力 推进行政改革,改善经营环境,提高国家竞争能力;同时实现经济结构调整,确保社会民生、社会福利,捍卫国家主权,维护政治安全、社会治安秩序的目标,其中 着力落实以下任务:

——越南央行指导调控信贷增长符合原定目标;为企业申请优惠信贷提供有利条件;坚持推进薄弱信贷组织重组,加快不良贷款处理进度,加强对银行系统运作的监查。

——工商部指导落实促进工业生产发展的配套措施;核查、集 中提高高增长工业产业的生产量和劳动效率,尤其是开矿产业及加工制造业;大力发展与鼓励国内销售以增加社会总需求;加强贸易促进活动,扩大及寻求出口市 场;加快经济贸易协定谈判进度并早日签署以实现出口市场多样化,减少对一个市场的依赖;主动配合职能机构发现、处理贸易欺诈行为,尤其是酒、香烟、肥料等 商品;加强对边界贸易活动及暂进再出活动的管理。

——农业与农村发展部核查,促进仍有能力发展的农业生产产业发展;指导稻米生产确保出口供应;开展畜 牧养殖计划,寻找销售市场,尤其是短期畜牧养殖;加强预防工作,避免家畜家禽危险病发生;发展水产养殖,同时对水产养殖质量监管,确保服务出口技术标准;鼓 励使用国内生产饲料;主动配合各部门、机关和地方政府展开落实应对自然灾害复杂演变的方案,努力降低自然灾害所带来的损失。

——计划投资部部署落实筹集、促进、鼓励社会投资的各项措施;及时解决困难,监督及加快FDI、使用ODA资金及优惠贷款项目的施工及发放进度;主持、配合财政部立即检查ODA项目对应资金、中央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及政府债倦的处理情况、需求及方案,并于2014年8月初向政府总理报告。

——财政部坚持指导预算收入征收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税 务欺诈和逃税避税行为;转让定价反避税,严格监管增值税返还;主持、配合有关机关考虑重新安排免税店及非关税区销售模式,处理边界走私,调整肥料进口税; 配合农业与农村发展部研究对饲料、肥料食品征收增值税;安排落实住房扶持政策经费;配合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安排落实民族政策经费;配合各部门、机关对大宗 商品、服务实施市场机制透明化路线图。

——交通运输部加强对重点交通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的监管;实现确保交通秩序安全各项任务、措施;配合公安部、各地方政府坚持指导对运输工具载重的管理,严格处理载重量管理中的消极现象,确保海港、道路上运输通畅,安全。

——建设部主持、配合财政部、各有关部委、机关加快中部同胞避风住房扶持提案制定及实施进度;大力落实扶持住房困难户政策;主持、配合越南央行有效展开住房扶持信贷。

——文化、体育暨旅游部指导提高旅游服务质量,积极宣传、推广越南旅游产品,吸引国际游客赴越旅游;落实国内旅游刺激计划;加强对遗产的管理及使用效率,确保旅游地点的秩序安全,环境卫生以及游客安全。

—— 劳动荣军社会部主持、配合各部门、机关及地方政府指导落实好社会民生政策及社会福利政策,及时对遭受暴雨失去家园的居民提供日用品;有效展开落实脱贫、提供就业机会、劳务出口计划;落实革命立功者及其亲属补贴政策;配合外交部把握利比亚情况,主动提出确保在利比亚工作的越南劳动者安全的方案。

——教育培训部继续指导展开落实政府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提升教育质量的第九届八中全会的行动计划;部署展开新学年计划;立即完善并于2014-2015新学年开学之前公布国家考试组织正式方案并以此方案为审阅高中毕业以及大学、高等院校的录取的依据。 

内务部配合有关部门及部级机构对省级、县级人民委员会事务管理机构的职责权限以及组织构架作出指导意见,大力推进行政改革和公务、公务员制度改革,确定公务职员岗位编制和队伍结构;尽快颁布有关公务员、职员评估制度的决议;公布2013年行政改革指数;公布行政服务、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公共教育服务群众满意度指数;完善推广一站式行政服务的方案;清减各领域行政手续;配合国防部、劳动荣军与社会部尽快对“越南英雄母亲” 荣誉称号颁发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政府监察署落实好信访法和政府64/2014/NĐ-CP议定;配合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做好涉诉信访工作,特别注意多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处理工作,按照规定接待来访,主动在当地彻底解决信访事项;加强反腐工作力度;扎实展开监察工作并公开监察结果,做好对落实监察结果和政府总理关于监察后处理方式的指导意见的监督。

国防部主动采取维护国家主权的方案和措施,继续加固和保障海上高架屋的安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天然灾害预防和救援工作。

公安部要把握好安全形势,配合军队打击敌对势力煽动破坏活动;坚决打击涉毒黑社会团伙等犯罪活动;加强巡逻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各省、直辖市政府督促有关机构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各省、直辖市政府领导指导做好车辆载重安全检查,严查严处车辆超重违规违章行为,若当地出现车辆载重管理不力、发生问题要对政府总理负责。

信息与传媒部、各有关部门主动、及时宣传党、政府的方针、政策及引导社会关注热点问题,新闻媒体机构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鼓励企业和人民群众团结奋斗,落实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二,关于扶持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推进企业的发展。

中央政府赞同财政部提出的措施,为了帮助企业解决困难,改善经营环境,提升国家竞争力,政府要求财政部:

配合政府办公厅、司法部及相关部门机构听取政府成员的意见,按照政府权限,制定政府有关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推进企业发展税收扶持措施的决议草案,并提请政府总理给予审批。

配合司法部、政府办公厅及相关部门听取政府成员的意见,制定有关修改、补充65/2013/NĐ-CP议定、 83/2013/NĐ-CP号议定和218/2013/NĐ-CP号议定部分规定的议定草案,并提请中央政府颁布。

配合司法部、政府办公厅及相关部门机构听取政府成员的意见,制定国会有关出台扶持企业解决生产经营困难的税务政策的决议草案。财政部受政府总理委托,向国会汇报。

三,关于国际金融机构继续派出代表人参加越南工商股份银行董事会:



 

越南政府承诺营造有利的投资环境,确保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大力吸引外商对越南的直接投资或间接投资;在考虑国际金融机构在越南运营过程和自身能力的前提上,政府赞同越南央行的建议,运行国际金融机构派资金代表人参与越南工商股份银行董事会。

四,关于卫生事业发展政策

为了为鼓励和引导社会 资本发展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减少卫生基础设施缺陷及医院病床紧张等方面的压力,保障参与医疗卫生保险及贫困人群的权益,本着中央决议的精神,推进公共服务管理体制改革,中央政府一致认为:

开展实施卫生部在803/TTr-BYT呈文和804/TTr-BYT中提出的模式和机制。

卫生部配合政府办公厅听取政府成员的意见,制定有关推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的决议草案,在请示政府成员后,将制定完善的决议草案递呈政府总理审批。

卫生部配合有关部门、机构建议相关职权机构调整和补充现行规定,为落实上述决议提供法律保障。

五,政府总理代表中央政府负责有关国际条约的事务

本着2013年宪法的精神,政府决定颁布决议,代替2012年12月12日出台的84/NQ-CP决议,司法部配合政府办公厅及有关机构制定决议草案并提请政府总理在2014年8月20日之前批准颁布。

六,落实中央政府2014年5月12日出台有关科技人才引进重用规定的40/2014/NĐ-CP号决议。

政府同意:退休年龄年满在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的科技从业人员若符合中央政府有关科技人才引进重用规定的40/2014/NĐ-CP号决议第9条第一款的条件,可以延长退休年龄时间。

 七,义务兵役法(修正案案)

国防部配合司法部、政府办公厅及相关机构听取政府成员的意见,修订、整理义务兵役法修正案。国防部部长受政府总理的委托,将《修正案》提交国会审议。

八,特别消费税法部分条款修正案草案

政府批准特别消费税法修改内容:未将非酒精汽水饮料特别消费税征税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并在保障消费者健康和鼓励国内生产的前提下,上调烟草、啤酒的特别消费税率。

财政部配合司法部、政府办公厅及相关机构听取政府成员的意见,修订、整理特别消费税法部分条款修正案草案,财政部长受政府总理的委托,将消费税法部分条款修正案草案提交国会审议。

九,兽医法草案

农业与农村发展部配合司法部、财政部、政府办公厅听取政府成员的意见,制定兽医法草案,农业与农村发展部部长受政府总理的委托,将兽医法草案递呈国会审议。

十,劳动卫生、安全法草案

劳动、荣军与社会部配合司法部、政府办公厅听取政府成员的意见,修订劳动卫生、安全法草案,劳动、荣军与社会部部长受政府总理的委托,将《草案》递呈国会审议。

十一,海洋与 海岛环境资源法草案

资源与环境部配合司法部、政府办公厅听取政府成员的意见,制定海洋与海岛环境资源法草案,资源与环境部配合司法部受政府总理委托将《海洋与海岛环境资源法草案》递呈国会审议。

 十二,环保警察法令草案

公安部配合司法部、资源与环境部、财政部、政府办公厅及有关机构听取政府成员的意见,制定符合环保法的环保警察法令草案。公安部受政府总理委托将《法令草案》递呈国会审议。

十三,民事法修正案(草案)

经审议,政府对由司法部提出的民事法修正案的修正范围和基本内容表示赞同。政府要求司法部配合政府办公厅及相关机构听取政府成员的意见,继续修订、整理民事法修正案(草案),在递呈国会审议之前向政府请示。

政府代表人

政府总理

(已 签字)

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