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Thứ Ba, 17/09/2013 - 7:12 CH
各国驻越外交代表机构车辆临时进口和转让规定
(VGP)越南政府总理近日签发关于在越享受特权、豁免权之人员的汽车、摩托车的临时进口、再出口、销毁、转让的决定

可免税临时进口汽车必备条件

据此,享有越南加入或批准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特权、豁免权的驻越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代表机构可以暂时进境汽车,常驻人员在5人以下的暂时进境汽车总数3辆(每增加3人可以增加1辆)。

享有越南加入或批准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特权、豁免权的驻越外交代表机构的外交人员、领事机构的领事人员、国际组织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简称为外交人员),在上述机构工作超过18个月(自外交部签发身份证之日起计算)和在越南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可以暂时进境1辆汽车(外交代表机构的一把手可以暂时进境2辆汽车)。

此外,自外交部签发身份证之日起在越南工作满12个月以上和至少未来9个月或9个月以上还在越南工作的技术行政人员,可以暂时进境1辆汽车。

汽车转让必备条件

驻越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代表机构若车辆使用时间超过24个月,方可转让。

外交人员和技术行政人员,车辆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或在越工作任期已满、或在越工作任期未满前接受其他工作调动的,方可转让。

该决定自2013年11月1日生效实施。
HN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许可证: 10461-BC 签发日期: 2005 年 7 月 25 日
直接指导:政府办公厅主任阮春福
总经理:韦光道
总部地址 : 河内市巴亭郡,黎红枫街 16 号
电话 080.48139 - 080.44707; 传真 080.48924; 电邮 toasoanwebcp@chinhphu.vn
版权所有属于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使用本网站新闻时应注明新闻来源为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中央政府门户网站“或者“'www.chinhphu.v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