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指导、调控措施
政府已于2017年1月1日颁发了关于2017年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落实指导、调控任务及措施与国家财政预算的01/NQ-CP号决议。据此,政府要求各阶级各行业和企业在2017年主题“加强纪纲纪律,弘扬责任意识,竞赛创新,快速稳健发展”的基础上,将以下任务及措施给落实到位,具体为:稳定宏观经济,抑制通货膨胀;提高生产率和竞争力;继续实现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抓紧时间完成2011-2020年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三大突破;建设先进、专业的行政体制。
涉及2017年营商环境改善和竞争力提升等主要措施的决议
政府于2017年2月6日颁发了关于继续采取措施改善营商环境、提升国家竞争力和2020年定向的19-2017/NQ-CP号决议。
据此,截至2017年底,越南营商环境指标至少达到东盟四国平均水平,即:开办企业入围前70国;保护少数投资者入围前80国;提高透明度和信贷获得可能性(按世行的获得方式)入围前30国。获得信贷便利度(按世界经济论坛的获得方式)力争2020年入围前40国。
促进各行业各领域增长的措施
政府总理于2017年6月2日下达了24/CT-TTg号指示,交由各部委将促进各行业各领域增长的主要措施给落实到位,旨在实现2017年各项经济增长目标。
政府总理要求各部、部级机关、政府机关、中央直辖省(市)人民委员会积极主动地将促进增长的系列有力措施给落实到位,力争完成2017年的GPD增长目标,具体为:农业增长3.05%,工业与建筑业增长7.91%,服务业增长7.19%。
推动气体工业同步发展
政府总理已经批准越南气体工业发展总体规划和2035年愿景(详见2017年1月16日的60/QĐ-TTg批准函),旨在推动气体工业实现全面发展,从气体开采、收集、运输、加工、储备、分配到气体产品进出口等环节;保证收购越南石油总公司和在越石油承包商所产出的100%气体;力争实现2026-2035年全国气体开采产量达170-210亿立方米/年。
辅助工业集中发展三大领域
根据政府总理已经批准的2016-2025年服务工业发展计划(详见2017年1月18日的68/QĐ-TTg号批准函),在2020年至2025年期间,越南将集中发展零配件、纺织缝纫-鞋类辅助工业和高科技工业辅助工业。
海港开发和经营的必备条件
政府于2017年4月4日颁发了37/2017/NĐ-CP号议定,关于海港开发和经营的必备条件。
据此,海港开发与经营必须本着以下原则:港口企业在获得证书证明其具备从事海港开发与经营活动的条件后,方可进行海港开发与经营业务。
港口企业必须按照已公布的海港目的和功能进行海港开发和经营。
在海港开发与经营期间,港口企业必须维持本议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
工业群的管理和发展
政府于2017年5月25日颁发了68/2017/NĐ-CP号议定,对工业群的管理和发展做出具体规定。
本议定共7章(48条),对工业群规划、成立、扩建;工业群技术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经营;工业群发展优惠政策和国家对工业群的管理等做出具体的规定。
提高接近第四次工业革命的能力
政府总理于2017年5月4日签发了16/CT-TTg 号指示,关于提高接近第四次工业革命的能力。
政府总理要求部长和部级机关、政府机关、中央机关首长,中央直辖省(市)人民委员会主席从现在到2020年期间,集中精力指导将6项工作任务给落实到位,旨在提高接近第四次工业革命的能力。
越南煤炭行业发展规划变更
政府总理已经对2020年越南煤炭行业发展规划补充、变更和2030年愿景予以批准(详见2017年8月24日的1265/QĐ-TTg号批准函)。
据此,至2020年将投资兴建一些列煤炭筛选厂。对煤炭行业发展所用的基础设施投资项目清单做出适当的调整;对维持生产项目清单进行补充;补充维持生产项目的闭合界线坐标等等。
批准农业结构调整计划
政府总理于2017年11月16日签发1819/QĐ-TTg号批准函,对2017-2020年农业结构调整计划予以批准,旨在实现以下目标:2020年农业GDP增速达3%左右;年均生产率增速达3.5%;农业劳动比例下降至40%以下,经过技能培训的农业劳动力比例达22%。
农村人口收入至少为2015年的1.8倍;50%的乡镇达到新农村标准;1.5万家农业合作社和农业合作社联盟经济效益良好;绝大多数农村人口能用上满足卫生要求的干净水。
2016-2020年以经济集团、国有总公司为核心的国有企业重组,
政府总理已经批准“2016-2020年以经济集团、国有总公司为核心的国有企业重组提案”(详见2017年5月25日的707/QĐ-TTg号批准函)。
本提案的目标包括:实现股份制改革、国有资本撤资,进而达到国有企业组织机构更加合理、资金更倾斜于关键领域的目的;向社会提供必要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按照市场机制和法律规定实现股份制改革和撤资,确保公开和透明,杜绝发生群体利益、国有资本和资产流失等不良现象。
国有企业实现股份制改革的必备条件和形式
政府已于2017年11月16日签发了126/2017/NĐ-CP议定,对国有企业实现股份制改革的必备条件和形式作出新的规定。
据此,实现股份制改革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i- 并非国家需要出100%的注册资本的企业。国家需要出100%的注册资本的企业清单由政府总理决定。
ii- 经财政处理和企业价值评估后,还有一部分是国家资金。
实现信贷机构重组
政府总理于2017年7月19日签发了1058/QĐ-TTg号批准函,关于批准“2016-2020年信贷机构重组和呆坏账处理提案”。
目的是进一步实现信贷机构重组,在严谨慎重、保护存款者权益、维护系统稳定和安全的情况下,以符合市场机制的方式来彻底处理呆坏账、经济效益差的信贷机构等问题,只有威信好、稳健运营、支付能力好的信贷机构才能继续运营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