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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国会通过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

(VGP)以91.32%赞成票,6月13日上午,越南国会表决通过税收征税管理法(修正)。本法于2020年7月1日生效。

06/13/2019 02:41

税收征税管理法表决结果

时间                                          0:00                                                                    0:00

参加表决

453

93.60%

赞成

442

91.32%

不赞成

7

1.45%

不参加表决

4

0.83%

本法包括17章152条规定对国家税收收入的各种税务及其他税收的管理。

适用本法的对象包括:纳税人,收税管理机关,收税管理公务员包括税收公务员;海关公务员;其他有关的国家机关、组织及个人。

依法税务管理内容包括:税收的登记、开征、纳税、退税、免税、减税、停征;拖欠的债务;注销税收债务,延期付款罚款;免延期付款罚款;不算延期付款罚款;延期纳税;逐渐缴纳税收债务;纳税人信息管理,发票和其他凭证管理;对税务进行检查,实施防范、打击违反税务的行为;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处理违反税务管理行政行为;解决税务诉讼等。

本法规定税收征税管理原则:任何机关、单位、经营护、个人根据法律规定执行缴纳义务。税务管理机关及负责税收征税任务的其他国家机关根据本法规定及其他法律文件执行税收征税的管理,确保公开、透明、平等以及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机关、组织、个人必须根据法律规定有责任参加税收征税管理。根据海关法规和政府的规定,对进出口商品进行征税手续应采取优先措施。

本法规定,税收征税管理中的禁止性行为包括:纳税人和税收征税管理机关及公务员合谋以节税、漏税。对纳税人找麻烦。挪用或非法使用税款。蓄意不开征或不具备开征需缴纳的税务款项。妨碍税务人员执行公务。

使用其他纳税人的税务号码或不根据法规给别人使用自己税务号码。

与此同时,本法规定:税务管理的机关、组织、个人的义务、权限及责任;税务登记、税务号码使用;纳税申报和税费计算;纳税义务;退税手续;消除延期付款罚款;税务监察,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处理违反税务管理行政管理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