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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5日,工商部部长签发关于EVFTA协定中商品原产地证明规则的第
11/2020/TT-BCT号通知。本通知与EVFTA协定于2020年8月1日生效。为了开展落实第11/2020/TT-BCT号通知和协助商品出口商人利用EVFTA所优惠,工商部进出口局向商品和出口商人协会寄送第812/XNK-XXHH号公函以详细说明关于商品原产地证明。
对于总额不超过6000欧元的越南出口商品,根据第11/2020/TT-BCT号通知第19条2款b点,任何出口商也可自作商品原产地证明。按照第11/2020/TT-BCT号通知第25条进行自作商品原产地证明。其后,商人按照本通知第25条第7款有责任报告,并在www.ecosys.gov.vn网站登录商品原产地证明及其有关出口商品的证件。
对于总额6000欧元以上的出口商品,出口商必须有由工商部授权的机构、组织签发的EUR.1表格的原产地证书(C/O)。
对于向英国出口商品,商人申报EUR.1表格的原产地证书或商品原产地证明自发行的证件到2020年12月31日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