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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进口使用期达5年以上的二手车

(VGP)允许进口使用期(自生产年份至进口年份)未达5年的二手车。

02/12/2014 04:44

示意图片

04/2014/TT-BCT号通知为关于对国际货物买卖和货物收购、出售、加工、过境等活动的商业法作出详细规定的187/2013/NĐ-CP号议定的实施细则,上述为本通知所规定的内容。

具体为,允许进口二手车(包括桥车,货车,客货车,专用汽车)的使用年限不得超过5年(自生产年份至进口年份,例如:2014年只允许进口2009年以来生产的车辆)。其他相关规定参照执行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南。

进口16座位以下的客车时,参照执行商贸部、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公安部联合签发的03/2006/TTLT-BTM-BGTVT-BTC-BCA号通知和工商部的19/2009/TT-BCT号通知。

本通知自2014年2月20日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