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文章

关于增加信用组织的法定资金

批准了越南国家银行所提出的措施,政府总理还要求于2010年12月22日之前,国家银行与相关部门配合将就为信用组织增加法定资金期间延长到2011年12月31日的141号议定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向政府呈递。

12/15/2010 02:19

要求各信用组织通过增加法定资金以增强财政能力是助于重组信用组织系统的有效措施。示意图

        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会长杨国英表示,目前政府与银行业所制订的一些长期目标就是消除那些弱小的因素,选择并维护具有在市场上能稳固存在能力的、财政强的信用组织。因此要求各信用组织通过增加法定资金以增强财政能力是助于重组信用组织系统的有效措施。

        要求各信用组织通过增加法定资金以增强财政能力是符合于当发布141号议定时(2006年11月22日)的信用组织系统运行和经济背景,其也符合于党、政府及国家银行所制订要建立一个稳定活动、可持续增长发展的信用组织系统的长期计划。

        此规定使各信用组织有时间来主动制订增加自己的法定资金的计划、根据自己的活动规模及管理能力调剂增加法定资金的幅度,从而确保法定资金的增加助于财政能力的增强,同时保证有效、安全的运行。

怀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