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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从事矿产勘探活动的4种组织

(VGP)政府近日颁发了60/2016/NĐ-CP号议定,对在资源与环境领域从事投资经营活动的必备条件作出具体规定。其中,明确了从事矿产勘探活动的组织所要必备的条件。

07/04/2016 04:05

示意图

据此,与持有矿产勘探许可证的组织、个人签订矿产勘探服务合同的从事矿产勘探活动的组织必须满足矿产法第35条的规定以及60/2016/NĐ-CP号议定的规定,包括:1. 按企业法规定成立的企业;2.按科技法规定成立的科技组织;3.按合作社法规定成立的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4.有关部门准许成立的具有矿产勘探职能的地质专业事业组织。

上述规定的矿产勘探组织在履行矿产勘探提案时必须具有矿产勘探资质文件。矿产勘探资质文件由持有矿产勘探许可证的组织、个人和矿产勘探组织管理和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