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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闻发布和信息提供做出具体规定

(VGP)政府近日颁发了09/2017/NĐ-CP号议定,对国家行政机关向新闻媒体发布新闻和提供信息做出具体的规定。

02/14/2017 05:46

2017年1月中央政府例行新闻发布会全景——图片:VGP

本议定对国家行政机关的发言人以及新闻发布和信息提供制度做出具体规定。

其中,各部、部级机关、政府下属机关、部下属总局、部级机关、省级人委会的新闻发布和信息提供者为:国家行政机关首长,被国家行政机关首长分工负责新闻发布和信息提供者(发言人);被国家行政机关首长授权发言(授权发言人)或配合发言人就具体事务向新闻媒体发言或提供信息者。

省级人委会下属各局、专业机关和中央机关下属省级机构的新闻发布和信息提供者包括:国家行政机关首长;当行政机关首长无法向新闻媒体发布新闻和提供信息时,可授权其副手负责向新闻媒体发布新闻和提供信息。

县级人委会和乡级人委会的新闻发布和信息提供者包括:县级和乡级人委会主席;当人委会主席无法向新闻媒体发布新闻和提供信息时,可授权其副手负责向新闻媒体发布新闻和提供信息。

发言人姓名、职务、电话号码和电子邮箱应以书面形式向国家新闻管理机关通报,且在电子信息门户、国家行政机关电子网页上刊登。

非国家行政机关发言人可按法律规定向新闻媒体提供信息,但不得以国家行政机关的名义向新闻媒体发布新闻、提供信息,且必须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

本议定也对突发情况和非正常情况的新闻发布和信息提供做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