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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出台新规定 为旅居海外的越南人保留越南国籍提供便利

(VGP)越南政府刚颁发97/2014号议定,对政府关于《越南国籍法》实施细则的78/2009号议定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

10/29/2014 04:19

 据78/2009号议的规定,旅居海外的越南人在2009年7月1日之前未失去越南国籍并不持在有效期内的越南护照,如果要保留越南国籍,必须在2014年7月1日之前办理保留越南国籍的手续,若2014年7月1日之前未办理保留越南国籍手续的越桥将失去越南国籍,

政府刚颁发的97/2014号议定对上述规定进行修改。

在海外定居的越南人,在2009年7月1日之前尚未失去越南国籍,并没有越南国籍证明书,如果要保留越南国籍,可在越南驻外国代表机关办理保留越南国籍手续,有关机构按 照规定为其签发越南护照。

议定于2014年12月1日起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