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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园区工作人员个人所得税税率下调

(VGP)关于下调经济园区工作人员个人所得税税率的128/TT-BTC号通知由越南财政部签发,并于2014年10月20日生效实施。

09/12/2014 06:39

示意图

据此,临时缴交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和应缴所得税税款减少一半。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经济园区工作的居住人、非居住人可享有减税优惠待遇,包括:与经济园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园区内的国家管理机关签订劳务合同和在经济园区工作的人员;与入驻经济园区的组织、个体户签订劳务合同和在经济园区工作的人员;与经济园区外的组织、个体户签订劳务合同但被派到经济园区负责履行经济园区外的组织、个体户同经济园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园区内的国家管理机关或经济园区内的组织、个体户所签合同的人员;在经济园区内设立固定经营点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群人;与入住经济园区的组织签订劳务合同和在依据越南环保法和获批经济园区规划的规定应设在经济园区外,但却设在经济园区内的有害废物处理区工作的人员。

本通知也明确了实现税收减征的个人所得税计税收入,包括:在经济园区工作并从经济园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园区内的国家管理机或入驻经济园区的经营组织、个体户所取得的薪水、工钱;由经济园区外的组织、个体户派到经济园区履行经济园区外的组织、个体户同经济园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园区内的国家管理机关或经济园区内的组织、个体户所签合同所取得的薪水、工钱;在经济园区内设立固定经营点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群人取得的收入;在经济园区内的有害废物处理区工作所取得的收入。

本通知自2014年10月20日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