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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志明市对将新冠肺炎传染给别人的刑事案件提起公诉

(VGP)胡志明市公安局调查警察机关确定,将新冠肺炎传染给别人的行为必须依照刑法规定定罪处罚。

12/03/2020 03:01

胡志明市公安局副局长阮士光在记者会上发表讲话——图片:VGP

12月3日中午,胡志明市公安局就对“将危险传染病传播给别人”的刑事案件提公诉举行记者会。

记者会上,阮士光副局长表示,根据卫生部官方网关于第1342例患者的消息,胡志明市公安局调查,并确定有危险传染病传播行为。12月3日,胡志明市公安调查警察机关根据刑法第240条规定对“将危险传染病传播给别人”刑事案件提起公诉。

调查警察机关确定,致疫情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依照刑法规定定罪处罚。

就集中隔离基地管理单位的越南国家航空公司(Vietnam Airlines)及个人的责任答记者问,阮士光表示,刑事案件起诉后,胡志明市公安局将全面调查,弄清有关个人和组织的责任。因为若干有关人员在隔离治疗过程,所以公安机关需遵守防控疫情的规定。

调查过程中将弄清隔离中心的管理机关和新平郡等各地人委会的责任后将公布。

此前,越南经过90天无新增社区传播病例后,胡志明市出现一例本土确诊病例。

第1342例患者是在隔离地区被传染的病例,回家后,该患者传播给第1347例患者,至今,有另2例病例被传染。

卫生部部长阮庆龙表示,第1342例患者在集中隔离基地与其他病例接触过被传播的,按照规定,在隔离期间不得与其他人接触。

与第1342例患者在隔离基地的所有机组成员检测结果都为阴性,但在集中隔离过程中,第1342例患者与第1325例患者接触,这就是第1342例患者被传播的根源,也是在隔离地区被传播的第一患者。

居家隔离期间,第1342例患者也不遵守隔离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