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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中边境互市开设流程及手续

(VGP)从2017年12月1日起,越中边境贸易协定中所规定的边境互市贸易区(点)将按照工商部近日颁发的17/2017/TT-BCT号通知执行。

09/30/2017 10:13

示意图片

按照本通知,边境互市贸易区(点)包括边境互市、口岸市场和口岸经济区内市场,边民商人在此进行商品进口、出口、买卖、交换等活动。

本通知也对边境互市贸易区(点)开设流程和手续做出具体的规定。据此,边境省份工商厅牵头、配合边防部队指挥部、军事指挥部、公安厅、外务厅、卫生厅、海关、农业与农村发展厅、计划投资厅、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拟开设边境互市贸易区(点)的边境市、镇、县人民委员会等省相关部委对边境互市贸易区(点)的开设需求给出评价意见。

自收到工商厅提交的边境互市贸易区(点)开设需求考察、评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省人民委员会向中国省级/区级政府发函,要求就两国边境互市贸易区(点)开设一事进行会谈或给出意见。

鉴于会谈结果或中国省级/区级政府的书面意见,边境省人民委员会就边境互市贸易区(点)开设向工商部发函,其中写明在两国边境开设边境互市贸易区(点)或仅在越南境内开设边境互市贸易区(点)。

自收到边境省人民委员会的书面要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工商部就两国边境互市贸易区(点)开设一事向相关部委征求意见。自收到工商部发出的意见征求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相关部委应给出书面回复。

自收到相关部委的书面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工商部就边境互市贸易区(点)开设一事给出具体意见。

自收到工商部的书面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边境省人民委员会签发边境互市贸易区(点)开设批准函,同时就边境互市贸易区(点)开设一事向中国省级/区级政府发出书面通知。

本通知从2017年12月1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