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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图
据此,组织、个人可按照企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食盐生产、加工和经营活动。
服务于食盐生产、加工经营的设备和技术基础设施必须保证:1- 产品不被污染,不得使邻近区域土地遭受盐化,做好排水工作;2- 与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公布的环境污染区域和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集中处理区保持安全距离;3- 试验清洗、粗加工、加工用水满足国家生活用水质量要求;4- 持有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食盐生产、加工、经营户。
食盐进出口管理
本议定明确规定,从事食盐进出口活动的组织、个人必须遵守贸易所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和货物代购、代卖、加工、过境的条款以及各项实施细则。
进口食盐必须满足国家技术标准规范的质量要求。
从事食盐进口活动的组织、个人必须对食盐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价;公布产品符合性认证书并在食盐投入市场销售前对其质量负法律责任。
政府鼓励组织、个体户、个人在满足进口国有关食盐质量、数量等要求的情况下从事食盐出口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