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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中央政府定期会议决议

15:21 | 2015/09/15

政府

编号: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独立—自由—幸福

2015年9月  日于河内

2015年8月中央政府定期会议决议

政府

根据2001年12月25日颁布的政府组织法;

根据政府2012年2月16日颁布关于政府工作条例的08/2012/NĐ-CP号议定;

基于政府成员在2015年8月31日至9月1日举行的中央政府8月定期会议上的讨论及政府总理的结论,

决议

2015年8月及前八个月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情况,中央政府2015年1月3日出台的01/NQ-CP号决议落实情况。

2015年8月及前八个月越南经济继续保持稳健增长的良好势头,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取得显著成绩。宏观经济保持稳定运行,通胀得到控制;信贷增长势头良好,利率基本稳定。外贸出口持续增长,工业、制造业呈良好发展势头,农业生产形势稳定,总需求和购买力维持改善趋势,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攀升,赴越旅游的海外游客人数增加,财政收入同比增长。新增注册企业增加,企业对投资经营环境的信心增强;文化宣传、新闻传播学、特别是八月革命与国庆70周年庆祝活动得到注重,民生民利继续得到保障和改善,行政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社会政治稳定,国家安全得到有力保障。外交工作和对外开放方面成效显著。

然而,越南经济仍要面对不少困难和挑战,多种农产品出口同比下降,贸易逆差扩大,优化经营环境工作效果未到位,国有企业股份制改制改革进度缓慢,偏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的生活仍遇到不少困难。全球与地区经济形势错综复杂,对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任务造成负面影响。

中央政府要求各部门、地方 努力克服困难,坚持坚持宏观调控的基本取向,提高政策反应能力,密切关注世界经济形势,主动采取对策,最大限度减少负面影响,发挥有利因素,力争完成2015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各项目标,为实施2016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打好基础;落实党、国会和政府的决议,着力以下重点任务。

央行继续灵活运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适当调节汇率和利率水平,积极扩大信贷投放;配合司法部及有关部门提出有关解决坏呆账抵押资产处理中所遇到的法律瓶颈的建议和措施,加强坏账监管工作,多措并举,将坏账率降至3%以下。

投资于计划部配合有关部门、地方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经济社会发展事业,检查外国对越开发援助项目实施进度。及时采取措施,加快开发援助项目及重点项目的实施。

财政部配合有关部门和地方督促加大财政收入工作力度,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确保财政支出的使用效益,根据实际情况,构筑合理的财政收支结构。加强对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与税收管理相关法律规定的执行情况。扎实展开中央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商业欺诈力度的 41/NQ-CP号议定。推进关税方面行政改革,促进证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工商部指导推动工业经济效益提升,积极开拓海外市场,扩大出口,采取符合国际惯例的进口管控措施。加强越南对外贸易合作协议的宣传,引导企业把握机遇,主动参与贸易自由化。严打严防产来源不明及走私商品。加强煤炭生产和经营监管,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严防煤矿非法开采行为。

农业与农村发展部督促各地区扎实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和新农村建设;配合工商部密切跟踪国内外市场供求形势,主动提出解决农产品销路困难的措施,促进农产销售。抓好种植物和动物疫病预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地方推进政府67/2014/NĐ-CP 号议定的落实。密切关注天气情况,注意水文观测,指导防汛防旱工作。

交通部及各省、直辖市政府对BOT(建设-经营-转让)模式交通设施工程的效益进行评估,确保BOT项目依法展开。配合执法部门切实保障交通安全,加强对交通设施工程施工的安全保障。

教育部对2015年全国高考和大学考试组织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向政府总理汇报工作进展。

卫生部继续推广“卫星医院”模式,优化医疗服务,做好疫病预防工作。加强食品卫生安全保障工作,配合劳动荣军与社会部研究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关于国家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人口生育政策取向的建议。

文化体育和旅游部配合有关部门、地方切实推进越南旅游业发展,提出提升旅游业竞争力的政策措施,将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开发相结合。

劳动荣军与社会部配合有关部门、地方扎实展开民生保障政策。注重推进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计划的落实,做好就业工作。开拓新的劳动力输出市场。按照劳动法规定以及国家薪资委员会的建议,制定2016年企业员工底薪规定的议定草案,并于今年9月提请政府审议。

国防部与公安部准确把握和研判国际国内形势,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随时做好执行国家内部安全保卫任务的准备。

各部门、地方政府继续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困难,优化经营环境,提升国家综合竞争力。

通讯与传媒部加强对我国政治、经济、国防安全情况以及政府和政府总理指导意见的宣传。各部门、地方政府主动对舆论和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问题提供准确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二,关于2015年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报告和2016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草案。

鉴于今年前8个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2015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执行预期效果,政府对关于2016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6084/BC-BKHĐT号报告所提出的各项指标和综合目标表示赞同,同意编入消费物价指数5%的指标。

鉴于今年前8个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2015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执行预期效果,政府对关于2016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6084/BC-BKHĐT号报告所提出的各项指标和综合目标表示赞同,同意编入消费物价指数5%的指标,为宏观调控提供有利条件。

计划与投资部听取政府成员的意见,指定2015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执行情况报告,并向政治局汇报工作。计划与投资部听取中央委员会的意见,继续完善报告,以提请国会审议。

三,关于2015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草案和2016年财政预算草案。

政府对财政部提出的关于2015年财政预算执行措施及2016年财政预算编制方案表示赞同。

关于2015年财政预算执行工作:努力提升原油以外的收入,保持财政赤字规模在国会批准的水平之内。

关于2016年财政预算草案:继续积极做好财政预算编制工作,确保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不低于2015年实施水平。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一般性财政支出不超过2015年水平公共支出要厉行节约、讲求效益;加大对经济发展投入力度,促进财政增收。

财政部配合计划投资部听取政府成员的意见,做好2015年财政预算管理情况报告和编制2016年财政预算草案,向政府总理汇报工作后,递呈政治局和中央委员会审议

四,国有企业改革工作

政府要求各部门、地方和国有企业:

尽快健全有关企业改制改组的政策和制度;出台企业法、国有资本运营法实施细则;对农、林产业企业进行改制改组,提高其运营效益;及时解决国企股份制改革所遇到的瓶颈。

 按照2015年工作计划,扎实推进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和重组方案的落实,继续检查和补充国企改制重组方案;制定农林企业重组总方案;对具备转型股份制企业的公共事业单位进行分类。 财政部对曾经投资房地产、保险、证券、银行金融领域的国有公司、集团进行排查分类,制定其国有资本撤资方案,并于2015年9月内向政府总理汇报工作。 企业改革与发展指导委员会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工作的监督,督促企业落实生产经营工作任务。

五,关于2016 -2020年公共投资中期计划

(一)2016 -202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总额: 政府同意按照政府总理在46/TTg-KTTH号文件的指导意见展开工作。财政部实施财政增收措施,通过企业股份制、国有资本划转等资金来源,补充中央财政预算,以加大对促进经济增长的财政预算支出。

责成计划投资部主持、配合财政部与相关部委基于国会常务委员会的议决以及总理的决定有关2016年至2020年国家预算资源开发投资资金分配等原则、标准及定额等规定,重新检查、保证上述要求,拟定对各中央部委、地方政府的详细分配方案,并于2015年9月15日前向总理报告。

基于总理决定的总额,计划投资部向导各中央部委、地方政府详细分配;各中央部委部长、首长及省、中央直辖市人委会主席有责任拟定依行业、项目、领域等类别的中期投资案名单。

责成计划投资部配合各部委主办国家目标计划以及检查、拟定监督机制的目标计划,保证严格执行2016年至2020年5年经社发展计划所提出的各项目标。

(三)关于结算基本建设仍欠缺的款项的资金分配以及退还先垫的资金:

各中央部委与地方政府应优先分配中期投资计划,以利彻底处理基本建设仍欠缺的款项,其原则如下:

对于各中央部委、地方政府的基本建设欠款与先垫资金不多者,要求应自理分配足够5年期中期投资计划资金,以利于结算基本建设的欠款与收回先垫的款项;剩下者利用分配各ODA计划的应对资金,并分配资金来完成转接计划。剩下的资金(倘有)才可用于动工兴建新投资案。

——对于一些中央部委与地方政府仍有庞大的基本建设欠款与先垫资金(中期计划并无资金资源来分配应对的ODA与转接计划),要求各中央部委与地方政府:

分配足够资金来结算基本建设欠款。对于地方政府倘在中期投资计划中中央预算资源无法平衡,则允许地方政府利用每年增收的资金资源(薪资改革后)来还债。对于没有增收的预算的地方政府,则应筹措其它资金来源,例如建设彩券以及其它合法资金来源来结算基本建设欠款。各地方政府拟定有关利用中央预算中期投资计划还债的金额以及利用地方预算增收金额以及其它资金来源还债的金额等具体方案。

安排资金来结算50%先垫资金。剩下资金(已安排资金资源来结算上述的基本建设欠款后)作为各项ODA计划、转接投资案等应对资金。不得安排中期投资计划资金来兴建新投资案,由总理决定的特殊情况者除外。

在进行过程中,倘产生增收国家预算的,由财政部主持、配合计划投资部优先安排中央预算资金来彻底收回各中央部委的先垫的款项;省人委会向同级人民议会报告关于利用部份增收的金额来平衡地方预算,以利于退还先垫的资金款项;彻底结算基本建设欠款与先垫的资金后,才能允许使用增收的资金来投资于转接投资案以及新动工计划。

(四)对于安排ODA资金事宜:

各中央部委与地方政府按照总理指示进行分配ODA资金等事宜,优先安排配给在进行中且有效的ODA计划;倘觉得转接投资案并无效果,应研究停止执行该等案件,以利于保证有效利用贷款资源。对于2016年至2020年阶段新动工的案件,应严格监督其必要性,只实施真正有效的案件;应符合于按总理批准的各项计划以及与各个赞助者所签定的协议规定的ODA资金拨放能力;并符合于至2020年实施进度;尚未签署协议的计划清单目前未列入2016年至2020年阶段平衡范围。

(五)投资准备资金:责成中央部委、地方政府于其按行业、计划所分配的资金范围内主动平衡。

(六)对于具急迫性的计划:只优先投资于影响全国整体发展的作用且已获总理原则上同意以及有具体中央预算援助的金额的计划;着重完成各项转接投资案。不给新动工且尚未确定资金平衡能力的案件安排中期投资计划。

(七)对于2项国家目标计划(新农村建设与持续减贫):计划投资部向各相关部委通知已获政府原则上批准的预算,以利于给各中央部委、地方政府安排工作。财政部主持、配合各相关部委重新检查、平衡足够经常支出的预算,以利于各相关部委拟定具体分配方案;保证给正进行当中的任务安排足够经常支出的预算。

(八)2016年至2020年阶段利用政府债券筹措资金的计划:

责成计划投资部主持、配合财政部与各相关中央部委、地方政府拟定已获总理于2015年6月2日第46/TTg-KTTH号公文批准的2016年至2020年政府债券资金的详细分配计划,其拟定原则与标准如下:

——对于已安排政府债券资金,但仍缺少资金来源的计划:根据总理已批准的总投资金额,按照第26/NQ-UBTVQH13号决定规定,给17项有关交通、水利、卫生等对区域经社发展有庞大影响的重要投资案以及山罗水利发电移民再定居计划安排尚缺的资金,

不给按国会常务委员会第726/NQ-UBTVQH13号及第736/NQ-UBTVQH13号等决议所规定已足够安排政府债券资金的投资案补发2016年至2020年阶段政府债券资金

——新投资案、新计划只着重于交通基础建设、中央及自革新以来未设有省级综合医院的一些地方医院等三大方面的大型案件。

根据总理有关详细分配方案的意见,责成计划投资部获总理授权,代表政府呈国会批准2016年至2020年阶段政府债券发行主张。

(九)有关预先拨放2016年国家预算投资发展资金计划

自今至年底时间不多,因此将不呈国会有关2016年国家预算投资开发资金计划预先拨款案。要求各中央部委与地方政府考虑调整已获总理批准的2015年计划资金,利用地方政府预算超收资金以及其它合法资金资源来投资。同时主动利用2016年至2020年阶段中期投资计划平衡来安排资金。实施总理指示的具必要性及急迫性的案件。

(十)责成财政部主持、配合各部委拟定经常支出、中期事业支出等计划,保证同时实施2016年至2020年的5年计划。

六、有关2016年至2020年阶段目标计划投资主张

计划投资部主持、配合各相关部委重新检查按总理于2015年2月16日第63/TB-VPCP号公告所提的结论的任务与目标,其原则是不减少16个国家目标计划的必要支出的任务以及正进行当中的目标计划,把类似的目标与任务合并,保证不重迭,提高投资效果,克服分散投资情况,增加各中央部委与地方政府实施的主动权利;其中重新检查有关民族同胞的投资计划。气候变迁因应计划按总理2011年12月5日第2139/QĐ-TTg号决定有关批准气候变迁国家策略进行。对于已完成的计划,倘必要在2016年至2020年阶段继续进行,各主办部委配合计划投资部向导各地方政府平衡地方预算资金来实施。责成计划投资于2015年9月15日前报告总理有关各项计划的管理责任分工与检查结果。

七、有关越南航空总公司飞机群队的投资案采取免适用抵押资产、有政府保证的规定的贷款政策与机制。

同意在提供越南航空总公司2011年至2015年26架A321飞机、8架B787-9飞机及10架A350-900飞机等租购计划信贷保证时对出口贷款以及商业贷款与出口信贷混合贷款等免适用抵押资产规定;保证费用为已获保证的信贷余额的0.25%。

八、有关政府第66/2002/ND-CP号议定有关出入境者的行李、以及免税进口的赠品、礼品定量规定。

根据政府2002年7月1日第66/2002/ND-CP号议定规定,准许适用出入境者的行李定量、及免税进口的赠品、礼品;适用期间自2015年3月15日至2015年9月30日止;自2015年10月1根据31/2015/QD-TTg号决定执行;责成财政部拟定详细施行细则。

九、有关对公务机关代收、代支等活动的劳务报酬加值税计算 

政府同意试办不计算、不申报对公务机关代收、代支等活动的劳务报酬加值税。责成财政部拟定施行细则;继续简查,以利于修正、补充第209/2013/NĐ-CP号议定有关加值税法时增加此等内容。

十、有关批准越南科技协会联谊会章程

政府同意有关总理根据政治局2014年9月22日第102-KL/TW号对群众协会结论批准有党团的各个协会章程。责成越南科技协会联谊会完善章程,保证符合于党政策与主张以及法律规定,呈总理研议、批准。

十一、有关1993年4月前后退休者的低退休金标准方案

责成劳动、伤兵暨社会部主持、配合各相关部委于2015年9月内向有关薪资、社会保险改革以及对有功者的优惠待遇的中央指导委员会提出具体方案。所提的方案应按照2016年薪资金贴调整整体计划计算,并保证平衡支付能力。

十二、有关调整至2020年土地使用规划以及2016年至2020年国家级土地使用计划等

政府准许利用各地方的土地清点结果的实时报告数据作为计算数据(有关土地事用现状),以利于评估5年期(2011-2015)土地使用规划与计划执行情况;并同时依据已呈第11届党中央执委会第10次会期审核的越南共产党全国代表代会文件草案内所提的全国2016年2020年5年期经社发展任务与方向来调整国家级至2020年土地使用规划以及终期土地使用计划(2016-2020)。

责成资源环境部与农业暨农村发展部配合趋于减少产能低的稻米种田面积,转为水产养殖地区、长年植物种植等进行检查、调整,保证能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同时能维持稻米种田准备土地,保证粮食安全;下调防护木林面积,转为进行符合于木林保护与发展、因应气候变迁以及木林经济发展等目标的经济生产的木林种植。

责成资源环境部接受政府成员的意见,重新检查、完善至2020年土地使用规划及2016年至2020年土地使用计划等调整数据,继续请示政府成员的意见来完善2016年至2020年土地使用计划与规划等,并呈国会。

责成资源环境部与农业暨农村发展部配合各地方政府研究、提出应获保护的稻米种田面积,以利于在新时期保证粮食安全,并向政治局报告。

十三、有关继续试办执达制裁的总结报告草案

政府同意根据国会2012年11月23日第36/2012/QH13号决议有关继续试办执达制裁的总结报告草案。责成司法部主办、配合总理办公室与各相关部委接受政府成员的意见,完善报告,尤其是执达活动与组织仍存在的问题与限制。司法部部长获总理授权,代表政府向国会呈送该报告。

十四、有关报业法草案(修正案)

责成信息通讯部主办,配合司法部、总理办公室与各相关部委接受政府成员的意见,整理、完善该法草案,递呈国会前先向总理报告。

十五、有关规划法草案

责成计划投资部主办,配合司法部、总理办公室与相关部委接受有关该法整理等意见,递呈国会前先向总理报告。

十六、有关协会法草案

责成内务部主办,配合司法部、总理办公室与相关部委接受政府成员的意见,并整理、完善该法草案,递呈国会前先向总理报告。

十七、有关为在韩国非法居留而自愿返回越南的越籍劳工进行行政处罚

政府同意:根据政府2013年8月22日第95/2013/ND-CP号议定有关劳动、社会保险行政处罚以及按劳动契约输出越籍劳工等施行细则第35条规定,对于依契约打工的自动逃跑或劳动契约已届满仍继续非法留在韩国而在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自愿返回越南的越籍劳工则将不罚款。



政府代表人

政府总理

(已签字)

阮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