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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越南颁发关于外国人的政策、议定

10:21 | 2019/01/03

(VGP)2018年,越南颁发有关外国人的多项议定、通知,其中值得注意的是,越南延长对欧洲5个国家实行免签政策,通过越南领海的外国船舶必须按规定车道行驶,可在越中边界地区使用人民币结算等。

越南延长对欧洲5个国家实行免签

自2018年7月1日,对英国、法国、德国、西班牙及意大利等5个欧洲国家进行免签,不论护照类型,入境目的,每次入境有效期为15天。

这是第三年越南政府对此些国家实行免签,2015和2016年,政府也签发对欧洲这5个国家免签,停留时间不超过15天。

通过越南领海的外国船舶必须按规定车道行驶

根据第16/2018/NĐ-CP 号议定关于越南领海交通车道安排和航行公布,本议定于2018年4月1日生效。

运货、乘客或军事船舰以及其他非商业贸易目的船舶通过越南领海,入境越南港口,需按规定车道行驶和按规定办理船舶手续。

要是在急救船员、船上乘客、避风或实行搜救活动等的情况,经过越南领海和内水但不入境越南港口的船舶,那只船舶船长立即向地区航行港务通知进入越南内水的原因、目的。

可在越中边界地区使用人民币结算

越南央行颁布第19/2018/TT-NHNN号通知,自2018年10月12日起,可在越中边界地区使用人民币结算,相关货物或服务结算可采用越盾或人民币进行支付。支付方式可为越盾和人民币现金方式或者银行转账。

越南商人通过二级口岸和边境通道进行的出口活动中使用人民币或越盾的现金方式,并在边界银行分行开立结算账户。

可以现金放款的情况

第21/2017/TT-NHNN号公告有关外资分行,信贷机构向客户放款的方式规定将自2018年4月2日生效实施。受惠的客户应符合以下条件:在提供支付服务的机构并无设有支付账户;先以自备款支付由信贷机构依法规定决定放款的用于经营或生活的计划,方案所衍生的费用。按此,信贷机构得研议,决定在一些情况以现金放款:客户向在提供支付服务的机构并无设有支付账户的受领的客户(法人除外)支付;客户必须向放款的信贷机构寄送受惠的客户有关其在提供支付服务的机构并无设有支付账户的承诺书。

有关外国人,外国组织版刻,印刷与印刷后加工等规定

2018年2月28日第25/2018/NĐ-CP号议定有关修正,补充政府2014年6月19日第60/2014/NĐ-CP号议定若干条文有关印刷活动规定,并自2018年5月1日起生效实施;其中针对外国人,组织版刻,印刷,印刷后加工等规定进行修正。

导游工作证核发费用为65万越盾

国际、国内旅行社经营执照审核核发管理等收费额度与制度以及导游工作证核发审核核发费用已由财政部于自2018年5月14日生效实施的第33/2018/TT-BTC号公告。

对于导游工作证审核核发(含新核发、换证以及重新核发),国际与国内导游工作证核发费用为65万越盾,景点导游工作证核发费用为20万越盾。

国际与国内旅行社经营执照新核发、换证、以及重新核发等费用分别为300万越盾、200万越盾以及150万越盾。

至于外国旅行社在越南设立代表办事处的成立执照,新核发的费用为300万越盾,重新核发、调整、延期等费用为150万越盾。

走私输入国内的香烟得以拍卖外销

依政府总理第20/2018/QD-TTg号决定规定,被没收的走私输入国内的用于外销的香烟拍卖将自2018年6月15日至2020年6月15日试办。

本决定指出,被没收的走私输入国内的香烟拍卖仍保证品质,并依资产拍卖法律规定进行。

此外,走私输入的香烟出口必须保证以下原则:仅能经过海港、河运、国际航港等关口出口;不得经过陆路关口外销,不得输往与我国有共同边界的国家。倘经过与我国有共同边界的国家转境者,则依已与各国签订的货品转境协定进行。本决定自2018年6月15日起生效。

以公私合资模式的投资案将享有许多优惠待遇

此项内容系在政府第63/2018/ND-CP号议定有关公私合资模式的投资规定,并自2018年6月19日生效。具体为,公私合资的投资者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法规定得享有营利事业所得税优惠待遇;用于执行投资案的进口货品则依进出口关税法享有优惠待遇。此外,投资者还对政府所交给的土地面积享有土地租金减免或是在执行投资案期间享有依据现行法规的其他优惠待遇以及符合于土地规定获土地租金减免。

外资幼儿园得接受照顾5岁以下的越籍儿童

政府第86/2018号议定有关教育方面的外资合作与投资规定,并自2018年8月1日起生效。

按本议定规定,外资幼儿园与普及教育基地获准接受越籍学生学习外国教育课程,而不受岁数限制(按:现行规定仅准予5岁以下的越籍学生学习外国课程)。越籍学生人数必须低于该教育基地的学生总人数的50%以下。此外,越籍学生除了学习外国教材外必须学习教育部规定的强制性的课程。

2022年外籍员工必须缴纳强制性的社会保险8%

政府于2018年10月15日颁布第143/2018/ND-CP号议定有关社会保险法、劳动卫生安全法对在越工作的外籍员工的强制性社会保险缴纳等施行细则。

在越工作的外籍员工必须缴纳以下强制性的社会保险费:病患、怀孕生产、保险、劳动事故、职业病、退休与死亡等。按此,自2022年1月1日起每月外籍员工必须自其月薪扣缴8%退休与死亡的基金。不工作且不领收薪水期间为当月14天以上的员工则不需缴纳当月的社会保险费,该期间也不能列入计算享有社会保险福利的期间。

本议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