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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关于支持企业解决生产经营困难和引导市场运作的若干措施的决议(政府第13号决议)

10:57 | 2012/05/13

一、以下两类企业在6个月以内缓缴2012年4月份、5月和6月份的增值税:

(一)中小企业(彩票、证券、金融、银行、保险等领域的企业以及生产和经营需要缴纳特别销售税商品的企业 除外)。

(二)能够吸纳大量就业的农林水产、纺织鞋类、电子产品零配件等加工制造企业或经济社会基础设施建设企业。

二、根据政府总理关于降低一些经济组织2011年和2012年租地费的2093/QĐ-TTg号决定的相关规定,正在租用公共土地的贸易和服务贸易企业的2012年用地费用可减少50%。

三、本决议的第一款甲点、乙点所规定的企业,生产资料、水上运输、钢材、水泥等领域的机械设备制造企业可在9个月以内缓缴2011年之前的企业所得税。

四、海产捕捞和食盐生产个体户在2012年内可免缴门牌税。
五、工程项目总承包商遇到资金困难或融资不力可延期缴纳土地使用税费,延长时间最多为12个月。省级人民委员会对具体项目工程进行排查并决定其土地使用税费延长时间。

六、政府总理授权财政部部长向国会汇报、审批:

(一)、对中小企业(从事彩票、房产地、证券、财政、银行、保险、商品生产等领域、属于特殊销售的税务的服务、属下经济集团、总公司的一级企业、特殊企业除外)以及本决议第一款二项规定的企业的2012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二)在租房、看管小孩、饭菜价格像2011年年底稳定的条件下,对给工人、劳工、学生、大学生租房的个人、个体户;看管小孩的个人、个体户;为工人提供饭菜的个人、组织免2012年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七、财政部、计划投资部、工商部、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各部门和地方政府根据其负担任务、职能:

(一)、着力采取务实、有效措施,根据规定加快对其管理范围的各项目、计划尤其是中央预算、政府债卷、国家目标计划的投资资金发放进度。

(二)、采取措施筹集2万亿越盾为贷款建造沟渠、兴建农村交通系统、水泵站,为农村的农业生产、水产养殖基础设施及手工艺村服务的资金作补充。财政部指导越南开发银行根据规定组织实施。

(三)、允许使用 政府所批准的但因实现政府11/NQ-CP决议而未使用并已转到2012年计划的经费来购买货物及物资。

(四)核查、修改补充或呈递权威机构修改补充机制政策、消除不合理的投资阻碍,提供便利的基础设施、人力资源、行政手续,为生产经营解难,鼓励国内外经济成分投资。

(五)、采取适当措施来加强吸引外资、加快FDI资金发放进度,其中注重吸引大规模、高科技的新投资伙伴。

(六)、 确保必要条件以加大官方开发援助资金的吸引力与发放力度,注重征地工作,确保特别是在电力、交通领域的经济社会设施项目的对应资金。

(七) 采取各项解困措施,为鼓励生产与开发农业、旅游、服务等优势领域和产品创造条件。

(八) 积极、有效开展投资、贸易、旅游、服务促进活动。加快国内外贸易发展,早日与合作伙伴签署贸易协定。对2012年贸易促进活动的国家预算资金的使用进行核查,制定开发潜力市场的补充资助方案,并递交主管机构审议决定。

(九) 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确保牛奶、药品、动植物药物、化肥等产品的质量及价格稳定。

(十) 继续推进经营生产和投资的行政手续改革工作,特别是有关税收与海关手续改革。缩短通关时间,大力推行网上报税,推广使用银行缴税业务。力争降低个人、企业税收和海关行政手续费的10-15%。

八、 国家银行主持、配合各部委、地方:

(一)、 继续实施谨慎从紧货币政策,灵活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信贷及货币供应量适度增长,以实现抑制通胀率增长的原定目标,下调利率、使其符合通胀的演变。

(二)、 对农业农村区域、中小企业、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辅助产业企业等的贷款利率再度下调。

(三)、 采取债务重组措施(还款期限、利率、借新债还旧债等)及适合各个经营生产领域类型的其他必要措施,为特别是看好未来发展潜力、开发满足市场需求的产品而面临融资困难等的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支持创造有利条件。

(四)、加快商业银行系统重组的进度并保障重组进程的效益,基于保障法律、银行稳定、存款及享受银行各种服务的组织及个人的合法利益,坚决依法处理实力薄弱、运作效率低的银行 。

九、组织落实

(一)、财政部、计划投资部、工商部、农业与农村发展部、越南国家银行和有关部委机构按其职能任务,组织开展落实有关决议。呈递权威机构颁发或修改、补充有关法律文件,以按规定落实该决议。

(二)、根据本决议,各位部长、部级机构首长,政府直属机关首长,省、中央直辖市人委会主席基于其职能任务着力坚决指导协调、灵活有效展开落实本决议所提出的各项措施旨在及时克服生产经营运作中所遭到的困难,支持市场推广。紧密配合党、国家机关、越南祖国阵线及各团体胜利落实决议中所提的各项目标任务。加强对每一个机关、组织、单位及个人在落实决议中所提的各项目标任务过程中的监察、监督的力度。在落实本决议所提出各项任务时,实施及时奖励和严格处分的制度。必须把握实际情况、主动监督及作出评估决议落实情况,进而及时采取灵活措施或向职能机构提出指导、协调措施以确保有效落实本决议。

(三)、计划与投资部主持,与各部门、有关职能机构配合检查、监督决议落实情况,及时作出评估、总结并在政府月度定期会议向政府汇报。

(四)、各部门、机构、省、中央直辖市人委会基于其职能任务回顾、总结、评估决议落实情况并提出政府后续年的指导协调措施,向政府总理报告,同时2012年12月10日之前交给计划投资部。计划投资部对各部门、机构和地方政府的决议实施结果作综合、评估,并向政府2012 年12月定期会议作报告。